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附則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;並依票數選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前項選舉應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,並於九月一日完成交接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、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幹事部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廿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請辭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及名譽顧問若干人,名譽理事長及名譽顧問為終身職。